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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企业生态环境合规管理指引(2024版)(文字版)

2024.05.16

浙江省企业生态环境合规管理指引(2024版)


一、引言

1.1 目的和依据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绿色发展理念,要求将生态文明建设融入其他各项建设的全过程和各方面,生态环境保护力度不断加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日益增强。在此背景下,企业作为生态环境保护的主要责任主体,构建环保合规体系成为适应新时代新要求、防范和化解生态环境保护风险、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的迫切需求。

为了指导和规范企业生态环境合规管理,强化企业环保主体责任,引导企业优化环保管理程序,增强企业环保合规意识,有效防范环保法律风险,助力企业高质量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等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指引。

1.2 适用范围

本指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负有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的企业及其员工,作为企业开展环保合规管理的指导建议。

1.3 基本概念

本指引所称的环保合规,是指企业及其员工的生产经营管理行为符合国家、地方和行业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监管规定、行业准则,以及企业章程、规章制度等要求。

本指引所称环保合规风险,是指企业及其员工因环境保护不合规行为,造成生态破坏、引发法律责任、遭受经济或声誉损失以及其他负面影响的可能性。

本指引所称环保合规管理,是指以有效防控环境保护合规风险为目的,以企业和员工经营管理行为为对象,开展包括制度制定、风险识别、合规审查、风险应对、责任追究、考核评价、合规培训等有组织、有计划的管理活动。

1.4  企业环保合规涉及的法律责任

1.4.1 民事责任

企业环保合规涉及的民事法律责任,主要为环境污染侵权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编“侵权责任”第七章专门规定了民事主体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的责任,《环境保护法》及其他环境保护单行法对环境侵权的民事责任也做出了相关规定。因环保民事责任更加注重事前预防和事后补救,责任承担的方式主要包括修复生态环境、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需要特别说明的是,除被侵权人之外,企业存在污染环境、破坏生态行为造成实际损害或者存在重大损害风险时,由法律规定的机关、组织或检察院亦可对其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

1.4.2 行政责任

企业环保合规涉及的行政法律责任,具体规定在《环境保护法》及其他单行法律、法规中,系作为行政相对人的企业在违反法律规定破坏生态环境时所面临的来自行政主体的监管,表现形式为行政命令和行政处罚。其中行政命令责任较轻,一般在违规行为发生的初级阶段,常见的是责令改正和限期改正两种。行政处罚责任较重,具体包括以下三种:

(1)经济处罚,包括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同时《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也规定了“按日计罚”的处罚手段;(2)影响生产经营能力处罚,包括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暂扣、吊销许可证件、降低资质等级等;(3)人身自由处罚,包括行政拘留。

1.4.3 刑事责任

企业环保合规涉及的刑事法律责任,主要为“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集中规定在《刑法》分则第六章第六节中,包含了污染环境罪、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等 16 个罪名。其中污染环境犯罪因没有典型的行业特定属性,几乎涉及所有企业及其经营者,为了有效惩治,2023 年 8 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严重污染环境”和“情节严重”的行为认定做了进一步的细化和明确。需要特别提醒的是,环境污染犯罪的犯罪主体不仅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若认定为单位犯罪,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也将分别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现阶段,环保刑事合规不起诉作为刑事合规不起诉制度在企业涉环保刑事案件中的具体适用,亦有相应的试点案例,可以为企业通过合规体系建设,获得检察机关相对不起诉决定提供有益借鉴。

二、合规指引的原则

2.1  合法性原则

企业应严格遵守所有与环境保护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等的规定,确保在经营过程中不触犯法律底线。

2.2  预防性原则

企业应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从源头上预防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以保护环境,保障可持续发展。为实现这一目标,企业应优先选择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的清洁生产技术和工艺,并致力于减少污染物排放。

2.3 可持续性原则

可持续发展原则是指在满足当前社会需求的同时,不损害未来社会的需求,实现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协调发展。企业在发展过程中,需要考虑长远的影响和后果,确保所采取的行动具有可持续性,不会对未来的发展造成负面影响。

2.4 全面性原则

企业应坚持将环保合规覆盖各领域、各分支机构、全体从业人员,贯穿企业生产经营管理全环节、全流程。

三、环境重点领域合规高频风险指引

本指引以项目全生命周期阶段为基础,以重点、高频发生违规事项为切入点,按照项目环保建设、项目环保经营、项目环保退出三个主要阶段,进行风险分析和合规指引。其中建设阶段,以环评、“三同时”制度为核心要素;经营管理阶段,以共性违规事项为基础,再结合大气、水、固体废物(危险废物)、噪声、土壤和地下水、辐射六大环境要素所特有的合规要求分别进行分析;退出阶段,以拆除活动、土壤修复、放射源退役为切入点,进行重点风险分析。

3.1 项目环保建设管理

项目环保建设管理是指对一个项目的环保建设进行全面、系统、规范化管理,以确保项目在建设过程中符合国家及地方的环保法律法规和标准,同时达到降低环境污染、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的目的。在项目立项阶段,需要对项目的环保建设进行初步评估,确定环保建设的方案和措施。在项目设计阶段,需要注重采用环保材料和技术,优化设计方案。在项目施工过程中,需要加强环保监管,确保施工过程符合环保要求。在项目验收阶段,需要对项目的环保建设进行综合评估,确保项目符合环保标准。

3.1.1 建设项目“未批先建”

【风险分析】

无论是新建项目,还是项目竣工验收后进行了改建、扩建,企业均应当依法编制并报批环评文件,并经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批准后方能开工建设。批准后,如若项目发生重大变动或超过五年后开工建设的,环评文件也应重新报批或审核。

建设项目“未批先建”,除了会导致建设项目验收不合格,企业也将承担行政责任(经济处罚、影响生产经营能力处罚)。

【合规建议】

1.企业应当在建设项目前期决策阶段就充分考虑环境保护因素,综合评估项目的合规性、技术可行性、资金来源等因素,严格按照环评技术导则等技术规范要求编制环评文件,及时并将环评文件提交有审批权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批准后五年内应尽快开工建设;

2.建设项目未取得环评文件或者环评文件未经批准,企业不得开工建设;

3.企业应重点关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污染影响类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试行)》以及已发布的行业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明确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是否需要编制环评文件、编制哪类环评文件;

4.建设项目环评文件批准后,在项目建设过程中(竣工验收前),项目性质、规模、地点、生产工艺和环境保护措施发生重大变化的,企业应及时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重新报批;

5.对于已出现的“未批先建”情况,企业应立即停止建设,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纠正。

3.1.2 建设项目“未同时设计”

【风险分析】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同时设计,是指企业在项目初步设计文件中应编写环保篇章,落实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措施及环境保护设施投资概算。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未同时设计”,企业将承担行政责任(经济处罚)。

【合规建议】

企业应对环境保护设施同时设计,编制环境保护篇章,明确污染防治措施、生态环境保护与修复措施等内容,列出环境保护“三同时”具体要求和进度计划。

3.1.3 建设项目施工阶段未落实环保措施

【风险分析】

企业应当遵循“保护优先、源头防控、以新带老、增产减污、本质环保”的原则,在施工时将环保措施落实到位,做到环保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避免“野蛮施工”,并按照环评文件等要求对施工过程中产生的污染物进行有效防治。

建设项目施工阶段未落实环保措施,除了会导致建设项目验收不合格,企业也将承担行政责任(经济处罚、影响生产经营能力处罚)。

【合规建议】

1.企业应按照环评报告要求建设污染防治设施和生态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确保试生产前环境保护设施完工;

2.环保设施应按环评报告和环评审批文件要求建设到位,且环保设施的规模与效果能够满足要求;

3.企业应落实“以新带老”措施,及时淘汰落后设备,改进生产工艺,完善“三废”治理措施。

3.1.4 建设项目“未验先投”

【风险分析】

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过程中弄虚作假的,不仅可能造成环境污染,对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也会有潜在危险。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验收的期限应在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之日起至建设单位向社会公开验收报告之日止。超期未验收视同“未验先投”。

建设项目“未验先投”,企业将承担行政责任(经济处罚、影响生产经营能力处罚)。

【合规建议】

1.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或者试运行完成后,企业应组织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公开相关信息,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

2.建设项目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可依法进行分期验收;

3.除需要取得排污许可证的水、大气污染防治设施外,其他环境保护设施的验收期限一般不超过 3 个月,需要对该类环境保护设施进行调试或者整改的,验收期限可以适当延期,但最长不得超过 12 个月。

3.1.5 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申领排污许可证

【风险分析】

企业未按照规定申领排污许可证,无证排污,可能对环境造成严重污染,对公共健康和安全构成威胁。

企业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除了会导致建设项目验收不合格,也将承担行政责任(经济处罚、影响生产经营能力处罚)。

【合规建议】

1.企业在项目调试前应及时办理排污许可手续,在办理排污许可手续后,方可展开试运行等涉及污染物排放的行为;

2.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均为 5 年,企业延续申请的应当在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 60 日前向审批部门提出申请;

3.企业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 30 日内,向审批部门申请办理排污许可证变更手续;

4.涉及生产经营场所、污染物排放口位置或者污染物排放方式、排

放去向发生变化的,或污染物排放口数量或者污染物排放种类、排放量、排放浓度增加的,企业应及时重新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

3.1.6 环评文件存在严重质量问题

【风险分析】

环评报告质量问题会直接影响环保设施竣工验收、排污许可管理、环境执法监管等方面,甚至关系企业的生存发展问题。严重质量问题的环评报告将被依法撤销,企业需要重新履行环评报告审批手续,基于该环评报告批准文件的环保设施竣工验收、排污许可都会存在合法性问题。环评文件存在严重质量问题,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将承担行政责任(经济处罚、影响生产经营能力处罚)、刑事责任。

【合规建议】

1.环评文件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应规范从业行为,维护环评行业秩序,完善内部质量控制体系,加强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能力建设,提高环评文件编制质量,避免环评文件出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至二十七条中的质量问题;

2.企业应切实履行建设项目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对编制的环评文件内容和结论负责,预防或者减轻建设项目不良生态环境影响。

3.2 项目环保经营管理风险

3.2.1 共性违规事项

3.2.1.1超标、以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污

【风险分析】

企业排放污染物不得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或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也不得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

常见以逃避监管方式排污的情形包括:(1)篡改、伪造监测数据;(2)将部分或全部污水或者其他污染物不经过处理设施,直接排入环境;(3)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或者通过其他隐蔽排放的方式,将污水或者其他污染物不经处理或未完全处理而排入环境;(4)非紧急情况下开启污染物处理设施的应急排放阀门,将部分或全部污水或者其他污染物直接排入环境;(5)将未经处理的污染物从污染物处理设施的中间工序引出直接排入环境;(6)在生产经营或者作业过程中,将污染物处理设施短期或者长期停止运行;(7)违反操作规程使用污染物处理设施,致使处理设施不能正常发挥处理作用;(8)污染物处理设施发生故障后,排污单位不及时或者不按规程进行检查和维修,致使处理设施不能正常发挥处理作用。

企业超标排污或者以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污,将承担民事侵权责任、行政责任(经济处罚、影响生产经营能力处罚)、刑事责任。

【合规建议】

1.企业应按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发放的排污许可证核定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排污;

2.企业应保持污染物处理设施和工艺与现在的实际生产情况匹配;

3.企业应保持环保设施正常运行(如污水处理设施加药应正常,废气处理设施电机应开启等),不得闲置环保设施,不得故意减少药剂使用量或降低污染防治设施的运行负荷。

3.2.1.2违反排污口设置规定

【风险分析】

排污许可证记载污染物排放口位置和数量、污染物排放方式和排放去向等。企业设置排污口,应保证污染物排放口位置和数量、污染物排放方式和排放去向等与排污许可证规定相符。

企业违反排污口设置规定,不仅会导致污染物排放不符合标准,也将承担行政责任(经济处罚、影响生产经营能力处罚)。

【合规建议】

1.企业应保持生产设施、排污情况(污染物排放口位置和数量、排放方式、排放去向、排污总量)等与排污许可证一致;

2.企业实施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和技术改造,应当在建设污染防治设施的同时,建设规范化污染物排放口;

3.企业应保持全面收集污染物,避免存在跑、冒、滴、漏现象,尤其注意污水收集沟渠是否有溢流、渗漏进入雨水管道;

4.工业污水、生活污水、工业冷却水、雨水应进行清污分流,企业应定期检查废水处理站周边雨水管网,避免存在雨污不分的情况;

5.企业不得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不得在风景名胜区水体、重要渔业水体和其他具有特殊经济文化价值的水体保护区内新建排污口;

6.企业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扩建排污口的,应当经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或机构同意。

3.2.1.3自行监测不符合要求

【风险分析】

组织开展自行监测活动是企业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之一,企业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和有关标准规范,依法开展自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

企业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制定自行监测方案并开展自行监测或保存原始监测记录的,将承担行政责任(经济处罚、影响生产经营能力处罚)。

【合规建议】

1.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制定自行监测方案,包括监测项目、监测方法、监测频次、监测点位等内容;

2.企业应当按照环境保护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安装、使用、维护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对自动监测设备开展质量控制和质量保障工作,保证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并确保自动监测数据的真实、准确、完整、有效;

3.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的企业,应当依法安装、使用、维护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企业发现污染源自动监测系统运行、传输异常的,需及时报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并进行检查、修复。

3.2.1.4台账不符合要求

【风险分析】

规范环境管理台账,是企业应当落实的排污责任和义务。《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均对企业各环境要素台账的主体责任和义务予以明确。

企业未建立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制度,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记录,或者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提交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或者未按要求填报生态环境统计年报,或者未按要求填报重点污染源监测数据的,将承担行政责任(经济处罚)。

【合规建议】

1.企业应当建立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制度,明确规定台账记录岗位、责任人及职责与相应责任;

2.企业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的格式、内容和频次,如实记录主要生产设施、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以及污染物排放浓度、排放量,保证记录信息的完整性、客观性、规范性;

3.环境管理台账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 5 年;

4.企业发现污染物排放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等异常情况时,应当立即采取措施消除、减轻危害后果,如实进行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并报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说明原因;

5.企业应当按要求使用行政主管部门业务数字系统平台,按要求如实填报生态环境统计年报、重点污染源监测数据等信息,保证记录信息的完整性、客观性、规范性;

6.企业对自身填报信息负责,不得有篡改自行监测设备参数、伪造环保设施运行台账、瞒报产品产能等弄虚作假行为。

3.2.1.5未按照要求履行环境信息披露义务

【风险分析】

企业应当如实向社会公开环境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企业未按照要求履行环境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环境信息不符合准则要求,披露环境信息超过规定时限或未将环境信息上传至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系统的,将承担行政责任(经济处罚)。

【合规建议】

1.企业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政策文件要求,开展年度环境信息和临时环境信息等信息披露工作;

2.企业应当按照生态环境部制定的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格式准则,编制年度环境信息依法披露报告和临时环境信息依法披露报告,并上传至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系统;

3.企业披露的环境信息应当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使用的相关数据及表述应当符合环境监测、环境统计等方面的标准和技术规范要求,优先使用符合国家监测规范的污染物监测数据、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数据等,并建立准确的环境信息管理台账,妥善保存相关原始记录,科学统计归集相关环境信息。

3.2.1.6未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风险分析】

企业是制定环境应急预案的责任主体,应根据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需要,开展环境应急预案制定工作,对环境应急预案内容的真实性和可操作性负责。企业未按规定开展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工作,确定风险等级,未按规定开展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建立隐患排查治理档案,未按规定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或未按规定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培训,如实记录培训情况的,将承担行政责任(经济处罚)。

【合规建议】

1.企业应根据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需要,在开展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的基础上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按照分类分级管理的原则,报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

2.企业应结合环境应急预案实施情况,至少每三年对环境应急预案进行一次回顾性评估,并重新备案;

3.企业应根据编制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对应急物资的要求,储备必要的环境应急装备和物资,同时做好对应急物资的巡检;

4.企业应开展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工作以确定风险等级,并开展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建立隐患排查治理档案;

5.企业应定期开展应急培训及演练,并保持记录。

3.2.2 大气污染防治

3.2.2.1违反挥发性有机物(VOCs)排放有关规定

【风险分析】

常见违反挥发性有机物(VOCs)排放有关规定的行为如下:

序号

挥发性有机物(VOCs)排放常见违法行为

1

废气收集系统的输送管道

未采用负压状态,或者正压状态时的泄漏检测值超过

500μmol/mol

2

废气采用外部排风罩(集气罩)收集

在距排风罩开口面最远处的 VOCs 无组织排放位置,控制风速

未达到 0.3m/s(行业相关规范有具体规定的,按相关规定执行)。

序号

挥发性有机物(VOCs)排放常见违法行为

3

对于设备与管线组件 VOCs 泄

漏控制

1、  企业密封点数量超过 2000 个(含),但未开展泄漏检测与修复工作;

2、  未按规定的频次、时间进行泄漏检测与修复。

4

含VOCs 产品以及有机聚合物

产品在使用过程中,未采用密闭设备或未在密闭空间内操作;或者未采取局部 VOCs 收集措施的(VOCs 质量占比小于 10% 的 VOCs 产品除外)。

5

未按规定配置VOCs处理设施

收集的废气中 NMHC 初始排放速率≥3kgh 时,应配置 VOCs 处理设施,处理效率不应低于 80%;对于重点地区,收集的废气中 NMHC 初始排放速率≥2kgh 时,应配置 VOCs 处理设施,处理效率不应低于 80%;采用的原辅材料符合国家有关低

VOCs 含量产品规定的除外。

6

VOCs 废气收集处理系统未与生产工艺设备同步运行

VOCs 废气收集处理系统发生故障或检修时,对应的生产工艺设备应停止运行,待检修完毕后同步投入使用;生产工艺设备不能停止运行或不能及时停止运行的,应设置废气应急处理设施或采取其他替代措施。

企业进行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设备中进行,或者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将承担行政责任(经济处罚、影响生产经营能力处罚)。

【合规建议】

1.企业进行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

2.VOCs废气处理系统发生故障或检修,生产工艺设备不能停止或不能及时停止运行的企业,应设置废气应急处理设施或采取其他替代设施;

3.企业应科学规划设计废气收集系统,优先采用密闭设备、在密闭空间中操作或采用全密闭集气罩等收集方式,最大程度将无组织排放转变为有组织排放,实施有效控制,提升废气收集率,做到“应收尽收”。

3.2.2.2违反扬尘污染防治管理规定

【风险分析】

建筑工地施工作业、渣土车运输、建筑原材料仓储堆场未覆盖、道路未硬化等行为都会带来扬尘,造成大气环境污染,因此企业应按照规定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企业未按规定落实扬尘污染防治措施,将承担民事侵权责任、行政责任(经济处罚)。

【合规建议】

1.企业应在施工工地公示扬尘污染防治措施、负责人、扬尘监督管理主管部门等信息;

2.企业应在施工工地设置硬质围挡,并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

3.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应及时清运;在场地内堆存的,应采用密闭式防尘网遮盖。工程渣土、建筑垃圾应进行资源化处理;

4.对于暂时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企业应对裸露地面进行覆盖;超过三个月的,应进行绿化、铺装或者遮盖;

5.企业应对运输煤炭、垃圾、渣土、砂石、土方、灰浆等散装、流体物料的车辆采取密闭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物料遗撒造成扬尘污染,并按照规定路线行驶。装卸物料应采取密闭或者喷淋等方式防治扬尘污染;

6.企业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密闭;不能密闭的,应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覆盖、喷淋等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3.2.2.3违规焚烧

【风险分析】

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或在人口集中地区和

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不仅会对环境造成严重破坏,同时也极易引燃周围的易燃物而导致火灾。

企业违规焚烧的,将承担民事侵权责任、行政责任(经济处罚)、刑事责任。

【合规建议】

企业不得在禁止焚烧的区域内进行焚烧活动,应选择其他合法、环保的方式进行处理。

3.2.2.4未按规定报送编码登记信息、固定管理标牌,使用未报送编码登记信息的非道路移动机械

【风险分析】

浙江省实施非道路移动机械编码登记管理制度。通过实行非道路移动机械信息编码登记制度,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以掌握行政范围内非道路移动机械基本排放情况,更有利于精准执法的推进落实,降低大气污染。

企业未报送非道路移动机械编码登记信息的,将承担行政责任(经济处罚)。

【合规建议】

1.企业新购置使用非道路移动机械,应及时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送编码登记信息,并按照规范固定管理标牌;

2.若编码登记信息发生变更,企业应及时报送变更后的登记信息;

3.若非道路移动机械报废,企业应及时完成注销编码登记。

3.2.2.5使用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

【风险分析】

非道路移动机械在日常生产作业中使用广泛,但常常因设备老旧、使用油品低劣等原因,导致颗粒物排放超标、黑烟污染严重,成为影响环境空气质量的重要因素。在企业的日常生产管理中,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尾气排放控制工作也相对容易被忽视。

企业若使用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或者在用重型柴油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未按规定加装、更换污染控制装置的,将承担行政责任

(经济处罚)。

【合规建议】

1.在使用机械时,应加强对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管理保养,确保机械设备运行良好,污染物达标排放;

2.在用重型柴油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未安装污染控制装置或者污染控制装置不符合要求,不能达标排放的,应加装或者更换符合要求的污染控制装置。

3.2.2.6在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

【风险分析】

浙江省内各市、县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大气污染防治的需要,可以规定限制、禁止机动车通行的类型、区域、时间和禁止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使用的区域,并向社会公告。

企业在禁止区域内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将承担行政责任(经济处罚)。

【合规建议】

企业应提前了解并自觉遵守所在行政区域内对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的划定,避免在禁止区域内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

3.2.2.7在禁燃区燃用高污染燃料

【风险分析】

企业在禁燃区内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或者未按照规定停止燃用高污染燃料,或者在城市集中供热管网覆盖地区新建、扩建分散燃煤供热锅炉,或者未按照规定拆除已建成的不能达标排放的燃煤供热锅炉的,将承担行政处罚(经济处罚、影响生产经营能力处罚)。

【合规建议】

1.企业应及时关注政府划定的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以及生态环境部确定的高污染燃料目录,避免在禁燃区内销售、燃用高污染燃料以及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

2.已建成的不能达标排放的燃煤供热锅炉的,企业应按照规定拆除,并及时改用天然气、页岩气、液化石油气、电力或者其他清洁能源。

3.2.2.8在生物质锅炉中掺烧煤炭等其他物料

【风险分析】

在生物质锅炉中掺烧煤炭等其他物料不仅可能会对生物质锅炉的燃烧效率和寿命产生影响,同时也容易引发大气污染。《国务院关于印发〈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23〕24 号)中明确:

“生物质锅炉……禁止掺烧煤炭、生活垃圾等其他物料”。

企业在生物质锅炉、炉窑中掺烧煤炭、垃圾、工业固体废物的,将承担行政责任(经济处罚、影响生产经营能力处罚)。

【合规建议】

1.生物质锅炉应采用专用锅炉,配套旋风+布袋等高效除尘设施,不得掺烧煤炭、垃圾、工业固体废物等其他物料,氮氧化物浓度超过排放标准限值的应配备脱硝设施;

2.采用 SCR 脱硝工艺的,企业在秋冬季前应对催化剂使用状况开展检查,确保脱硝系统良好稳定运行;

3.煤气锅炉应采用精脱硫煤气为燃料或配备高效脱硫设施,氮氧化物浓度超过排放标准限值的应配备脱硝设施。

3.2.2.9从事消耗臭氧层物质经营活动的单位未按规定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等

【风险分析】

企业从事消耗臭氧层物质生产、销售、使用、进出口、回收、再生利用、销毁等经营活动以及从事含消耗臭氧层物质的制冷设备、制冷系统或者灭火系统的维修、报废处理等经营活动,未依法备案、未完整保存有关生产经营活动的原始资料,或未按时申报或者谎报、瞒报有关经营活动数据资料的,将承担行政责任(经济处罚)。

【合规建议】

1.消耗臭氧层物质的销售企业以及专业从事含消耗臭氧层物质的制冷设备、制冷系统或者灭火系统的维修、报废处理等经营活动的企业,应按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规定办理备案手续;

2.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应完整保存有关生产经营活动的原始资料,并按时申报。

3.2.3 水污染防治

3.2.3.1废水处理设施不正常运行

【风险分析】常见废水处理设施不正常运行的情形包括:(1)废水处理设施停用;(2)废水处理设施某一环节的损坏停用;(3)废水超越处理环节;(4)废水处理设施未按设计要求进行加药维护;(5)当前废水量超出废水处理设施的日均处理能力等。

企业不正常运行废水处理设施,将承担行政责任(经济处罚、影响生产经营能力处罚)。

【合规建议】

1.企业应建立废水处理设施的正常运行管理制度,包括定期检查、维护、保养、加药等,确保设施的稳定运行;

2.企业应加强废水处理设施的巡检,及时发现并解决设施不正常运行的问题,避免废水超标排放;

3.企业应当合理布局废水收集管网并做好日常运维,做到雨污分流,避免管路破损,避免废水下渗造成二次污染。

3.2.3.2排放禁止排放或不符合标准的水污染物

【风险分析】

《水污染防治法》中明确规定了企业负有不得排放禁止排放或不符合标准的水污染物的义务:(1)不得向水体排放油类、酸液、碱液或者剧毒废液;(2)不得在水体清洗装贮过油类或者有毒污染物的车辆和容器;(3)不得向水体排放、倾倒放射性固体废物或者含有高放射性和中放射性物质的废水;(4)不得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和其他废弃物;(5)不得将含有汞、镉、砷、铬、铅、氰化物、黄磷等的可溶性剧毒废渣向水体排放、倾倒或者直接埋入地下;(6)不得在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和岸坡堆放、存贮固体废弃物和其他污染物等。企业违反上述义务,排放禁止排放或不符合标准的水污染物的,将承担行政责任(经济处罚、影响生产经营能力处罚)。

【合规建议】

企业应构建并完善水污染防治的相关管理制度,明确排放标准与要求,妥善处理运营过程中产生的油类、酸液、碱液等废弃物,严禁向水体排放、倾倒或埋入地下。

3.2.4 固体废物污染防治

3.2.4.1未采取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环境污染

【风险分析】

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企业,应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同时,企业不得向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及其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和岸坡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地点倾倒、堆放、贮存固体废物。

企业违反上述义务,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工业固体废物,或者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其他环境污染的,将承担民事侵权责任、行政责任(经济处罚、影响生产经营能力处罚、人身自由处罚)、刑事责任。

【合规建议】

1.企业贮存冶炼废渣、化工废渣和其他工业固体废物,应根据产废实际、工业固体废物类型,按照相关要求,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

漏等防治污染环境的措施,建设符合环保要求的专用贮存设施或贮存场;

2.临时性固体废物贮存、堆放场所,应采取适当的环保措施;

3.易造成二次扬尘污染的固体废物,应采取喷洒防尘等防治设施;

4.工业固体废物在厂区内要安全分类存放,地面须做硬底化处理,设有雨棚、围堰或围墙;

5.储存场所禁止混入危险废物和生活垃圾,并按照相关规定设置一般工业固废储存场所固废标志牌。

3.2.4.2违反规定委托他人运输、利用、处置工业固体废物

【风险分析】

企业委托资质单位利用处置的,应当核实受托方的经营范围、证照信息、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和技术能力等。否则,一旦受托方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委托方如果未尽核实与签订合同的责任,除依法予以处罚外,还应当与受托方承担连带责任。

企业违反规定委托他人运输、利用、处置工业固体废物,将承担行政责任(经济处罚、影响生产经营能力处罚)。

【合规建议】

1.企业委托他人运输、利用、处置工业固体废物的,应对受托方的经营范围、证照信息、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和技术能力等进行核实,依法签订书面合同,在合同中约定污染防治要求;

2.企业应跟踪管理受托方的运输、利用、处置情况,并保存好相关销售、利用凭证,规避与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受托方承担连带责任的风险。

3.2.4.3未经批准转移固体废物出省级行政区域贮存、处置、利用

【风险分析】

企业转移固体废物出省级行政区域贮存、处置未经批准,或转移固体废物出省级行政区域利用未报备案的,将承担行政责任(经济处罚、影响生产经营能力处罚)。

【合规建议】

1.企业转移固体废物出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贮存、处置的,

应向固体废物移出地的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转移该固体废物出省级行政区域。未经批准的,不得转移;

2.企业转移固体废物出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利用的,应报固体废物移出地的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未报备案的,不得转移;

3.企业转移工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的,应通过省固体废物治理系统运行电子转移联单。

3.2.4.4违反危险废物许可证管理制度

【风险分析】

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企业,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取得许可证。禁止无许可证或者未按照许可证规定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的经营活动。禁止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许可证的企业或者其他生产经营者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活动。

企业无许可证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或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许可证的单位或者其他生产经营者从事经营活动的,将承担行政责任(经济处罚、影响生产经营能力处罚、人身自由处罚)、刑事责任。

【合规建议】

1.企业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取得危险废物许可证,并在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内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的经营活动;

2.企业委托第三方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应核查第三方处置单位具有的危险废物许可证类别以及许可证所记载的危险废物经营方式、处置危险废物类别、年经营规模、有效期限等信息,确认第三方处置单位具备处置资质和能力。

3.2.4.5未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

【风险分析】

企业应按照规定对危险废物的容器和包装物以及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场所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

企业未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将承担行政责任(经济处罚、影响生产经营能力处罚)。

【合规建议】

企业应按照相关标准、规范在固体(危险)废物产生、收集、贮存、

转移、利用处置等各环节的设施、场所、容器和包装物规范化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包括粘贴标签或设置警示标志等。

3.2.4.6违反危险废物转移、运输

【风险分析】

企业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填写、运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或者未经批准擅自转移危险废物的,将承担行政责任(经济处罚、影响生产经营能力处罚、人身自由处罚)、刑事责任。

【合规建议】

1.企业转移危险废物的,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填写、运行危险废物电子转移联单;

2.企业跨省级行政区转移危废的,应向危险废物移出地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请,经批准后方可转移该危险废物。

3.2.4.7违反危险废物贮存

【风险分析】常见违反危险废物贮存的情形有:(1)盛装危险废物的容器有破损,

导致泄漏;(2)危险废物贮存设施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3)贮存液态危险废物,未设置液体泄漏堵截设施或液体泄漏液体收集池容积不满足相关要求;(4)贮存易产生粉尘、VOCs、酸雾、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和刺激性气味气体的危险废物,贮存库未设置气体收集装置和气体净化设施、已安装气体收集装置和气体净化设施未正常运行;(5)危险废物露天存放;(6)危废贮存设施导流槽溢流、泄漏液收集池有废液未及时收集;(7)盛装液态、半固态危险废物的容器内部未留足够空间;(8)盛装危险废物的包装和包装物外表面未保持清洁;(9)危险废物识别标志样式、内容等有误,未按要求张贴危险废物污染防治责任信息;(10)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

企业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将承担民事侵权责任、行政责任(经济处罚、影响生产经营能力处罚、人身自由处罚)、刑事责任。

【合规建议】

1.企业的危险废物贮存设施应根据危险废物的形态、物理化学性质、

包装形式和污染物迁移途径,采取必要的防风、防晒、防雨、防漏、防渗、防腐以及其他环境污染防治措施;

2.企业的危险废物贮存设施应根据危险废物的类别、数量、形态、物理化学性质和污染防治等要求设置必要的贮存分区,避免不相容的危险废物接触、混合;贮存库内不同贮存分区之间应采取隔离措施,隔离措施可根据危险废物特性采用过道、隔板或隔墙等方式;不应露天堆放危险废物;

3.企业的危险废物贮存设施或贮存分区内地面、墙面裙脚、堵截泄漏的围堰、接触危险废物的隔板和墙体等应采用坚固的材料建造,表面无裂缝;

4.企业的危险废物贮存设施地面与裙脚应采取表面防渗措施,贮存设施应采取技术和管理措施防止无关人员进入;

5.贮存易产生粉尘、VOCs、酸雾、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和刺激性气味气体的危险废物贮存库,应设置气体收集装置和气体净化设施;气体净化设施的排气筒高度应符合有关标准要求;

6.企业应在适当场所的显著位置张贴危险废物污染防治责任信息,且张贴信息能够表明危险废物产生环节、危害特性、去向及责任人等;在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场所均设置了规范(形状、颜色、图案均正确)的危险废物识别标志;在贮存设施设置了规范(形状、颜色、图案均正确)的危险废物贮存设施分区标志;危险废物的容器和包装物应设置规范的(样式正确、内容填写真实完整)危险废物标签;

7.危险废物硬质容器和包装物及其支护结构堆叠码放时不应有明显

变形,无破损泄漏;危险废物柔性容器和包装物堆叠码放时应封口严密,无破损泄漏;使用容器盛装液态、半固态危险废物时,容器内部应留有适当的空间;

8.贮存危险废物的期限通常不得超过一年,延长贮存期限的需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批准。

3.2.5 噪声污染防治

3.2.5.1施工期超标排放噪声、夜间施工

【风险分析】

企业超过噪声排放标准排放建筑施工噪声的,或未按照规定取得证明,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夜间进行产生噪声的建筑施工作业,将承担民事侵权责任、行政责任(经济处罚、影响生产经营能力处罚)。

【合规建议】

1.企业应按照规定对产生建筑施工噪声的情况进行申报,并采取减少建筑施工噪声影响的措施;

2.企业应遵守规定的施工时间限制,抢修、抢险施工作业,因生产工艺要求或者其他特殊需要必须连续施工作业的,应取得相关部门的证明,并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公示或者以其他方式公告附近居民。

3.2.5.2运营期超标排放工业噪声

【风险分析】

企业超过噪声排放标准排放工业噪声的,将承担民事侵权责任、行政责任(经济处罚、影响生产经营能力处罚)。

【合规建议】

1.企业不得使用国家禁止生产、销售、进口、使用的淘汰的产噪设备;

2.企业应按照要求使用噪声控制与防治设备,并保持完好,规范管理,不得擅自拆除或闲置。

3.2.6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防治

3.2.6.1未建立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隐患排查制度

【风险分析】

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和地下水污染防治重点排污单位应履行建立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隐患排查制度的义务,保证持续有效防止有毒有害物质渗漏、流失、扬散,并按年度报告有毒有害物质排放情况。

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未按年度报告有毒有害物质排放情况,或者

未建立土壤污染隐患排查制度的;地下水污染防治重点排污单位未建立、实施地下水污染隐患排查制度的,将承担行政责任(经济处罚、影响生产经营能力处罚)。

【合规建议】

1.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应严格控制有毒有害物质排放,按年度报告有毒有害物质排放情况,并根据自身技术能力情况,自行组织开展土壤污染隐患排查,也可以委托相关技术单位协助完成排查;

2.新增重点监管单位应在纳入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或地下水污染防治重点排污单位名录后一年内开展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隐患排查工作。之后原则上针对生产经营活动中涉及有毒有害物质的场所、设施设备,每 2~3 年开展一次排查。对于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应在投产后一年内开展补充排查。

3.2.6.2未按照要求进行土壤和地下水自行监测

【风险分析】

土壤和地下水自行监测可以识别存在土壤及地下水污染隐患的重点设施及重点区域,采取监测的手段掌握土壤、土壤气及地下水的污染情况,实现及时发现因有毒有害物质渗漏、泄漏造成的土壤和地下水污染并及时采取后续行动防止污染持续扩散的目的。

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和地下水污染防治重点排污单位未制定、实施自行监测方案,或者未将监测数据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将承担行政责任(经济处罚、影响生产经营能力处罚)。

【合规建议】

企业应按照要求制定、实施土壤和地下水自行监测方案,并将监测数据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3.2.7 辐射污染防治

3.2.7.1违反许可管理制度

【风险分析】

企业不得无许可证或者不按照许可证规定的种类和范围从事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生产、销售、使用活动。

企业违反许可管理制度,无许可证从事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生产、销售、使用活动,未按照许可证的规定从事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生产、销售、使用活动,改变所从事活动的种类或者范围以及新建、改建或者扩建生产、销售、使用设施或者场所,未按照规定重新申请领取许可证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而未按照规定办理延续手续的,将承担行政责任(经济处罚、影响生产经营能力处罚)、刑事责任。

【合规建议】

1.企业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应依法取得许可证,并按照许可证规定的种类和范围从事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生产、销售、使用活动;

2.企业若改变所从事活动的种类或者范围,或新建、改建、扩建生产、销售、使用设施或者场所,应重新申领许可证;

3.企业部分终止或者全部终止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活动,应向原发证机关提出部分变更或者注销许可证申请,核查合格后方可变更或者注销许可证。

3.2.7.2违反规定贮存、处置放射性废物

【风险分析】

企业未按照国家有关放射性污染防治标准和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规定贮存、处置废旧放射源或者其他放射性固体废物的,将承担民事侵权责任、行政责任(经济处罚、影响生产经营能力处罚)、刑事责任。

【合规建议】

1.企业应单独存放放射性同位素,不得与易燃、易爆、腐蚀性物品等一起存放,并指定专人负责保管;

2.企业贮存、领取、使用、归还放射性同位素时,应进行登记、检查,做到账物相符;

3.企业对放射性同位素贮存场所应采取防火、防水、防盗、防丢失、防破坏、防射线泄漏的安全措施;

4.企业对放射源应根据其潜在危害的大小,建立相应的多层防护和安全措施,并对可移动的放射源定期进行盘存,确保其处于指定位置,具有可靠的安全保障。

3.2.7.3未按照规定设置放射性标识、标志、中文警示说明

【风险分析】

企业不按照规定设置放射性标识、标志、中文警示说明的,将承担行政责任(经济处罚、影响生产经营能力处罚)、刑事责任。

【合规建议】

1.企业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生产、销售、使用、贮存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场所设置明显的放射性标志,入口处应按照要求,设置安全和防护设施以及必要的防护安全联锁、报警装置或者工作信号;

2.企业应对射线装置的生产调试和使用场所设置具有防止误操作、防止工作人员和公众受到意外照射的安全措施;

3.企业应对放射性同位素的包装容器、含放射性同位素的设备和射线装置设置明显的放射性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放射源上能够设置放射性标识的,应一并设置;

4.企业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运输放射性同位素和含放射源的射线装置的工具设置明显的放射性标志或者显示危险信号。

3.2.7.4违反规定提供或者委托无许可证的单位贮存和处置放射性废物

【风险分析】

企业将放射性固体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许可证的单位贮存和处置

的,将承担行政责任(经济处罚、影响生产经营能力处罚)、刑事责任。

【合规建议】

1.企业不得将放射性固体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许可证的单位贮存和处置;

2.企业委托他人贮存和处置放射性固体废物的,应对受托方的主体资格和技术能力进行核实,依法签订书面合同。

3.2.7.5未按规定处理废旧放射源

【风险分析】

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企业未按照规定对废旧放射源进行处理的,将承担行政责任(经济处罚、影响生产经营能力处罚)、刑事责任。

【合规建议】

1.销售Ⅰ类、Ⅱ类、Ⅲ类放射源给其他单位使用的企业,应与使用放射源的单位签订废旧放射源返回协议,使用放射源的单位应按照废旧放射源返回协议规定将废旧放射源交回生产单位或者返回原出口方;

2.废旧放射源无法交回生产单位或者返回原出口方的,企业应送交有相应资质的放射性废物集中贮存单位贮存;

3.企业应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规定,将Ⅳ类、Ⅴ类废旧放射源进行包装整备后送交有相应资质的放射性废物集中贮存单位贮存。

3.3 项目环保退出管理风险

3.3.1 拆除活动

【风险分析】

企业拆除设施、设备或者建筑物、构筑物的,应采取相应的土壤污染防治措施。在拆除活动过程中,可能会产生废弃物、有害气体、噪音等污染,对环境和周边生态造成不利影响。因此,企业需要认真分析拆除活动的风险点,采取有效的防治措施,并保存好拆除活动记录,确保拆除活动符合环保要求。

企业拆除设施、设备或者建筑物、构筑物,未采取相应的土壤污染防治措施的,或者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未制定、实施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或未保存拆除活动记录的,将承担行政责任(经济处罚、影响生产经营能力处罚)。

【合规建议】

1.企业实施拆除活动,应编制包括应急措施在内的《企业拆除活动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并在拆除活动前十五个工作日将《企业拆除活动污染防治工作方案》报所在地县级生态环境、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备案,备案后即可组织实施拆除活动;

2.企业应根据现场的情况和土壤、固体废物、水、大气等污染防治的需要,及时完善和调整拆除方案,并保存好拆除活动相关记录;

3.拆除活动结束后,应对照《企业拆除活动污染防治方案》,查看拆除施工过程的污染防治措施落实情况、拆除过程环境监测情况、拆除活动结束后现场清理情况,组织编制《企业拆除活动环境保护工作总结报告》。

3.3.2 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

【风险分析】

企业应当监控污染物排放,防止污染物渗透至土壤或地下水,在出现环境污染突发事件时向环保局及相关部门进行汇报;同时,按照“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企业应当对其生产经营中造成的污染进行治理与修复,土壤污染风险管控、修复实施单位应当将记录风险管控、修复主要作业场所和关键环节的照片、视频,以及关键工艺参数、自行监测数据等信息。《土壤污染防治法》也明确了“土壤污染责任人负有实施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的义务”。

土壤污染企业或土地使用权人未按照规定实施修复的,将承担行政责任(经济处罚、影响生产经营能力处罚、人身自由处罚)。

【合规建议】

1.企业对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中的地块,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以及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报告的要求,采取相应的风险管控措施,并定期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同时应结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编制修复方案,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并实施修复;

2.企业需要转运污染土壤或地下水的,应当在开工前制定转运计划,报送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并运行电子转移联单。转运计划包括运输时间、路线、方式、梳理、去向和处置措施等内容;

3.风险管控措施、修复方案应当包括修复范围和目标、技术路线和防范二次污染措施、地下水污染防治的内容。

3.3.3 放射源退役

【风险分析】企业未按照规定对使用Ⅰ类、Ⅱ类、Ⅲ类放射源的场所和生产放射性同位素的场所,以及终结运行后产生放射性污染的射线装置实施退役

的,将承担行政责任(经济处罚、影响生产经营能力处罚)、刑事责任。

【合规建议】

企业应依法通过采取去污、拆除和清除等措施,对使用Ⅰ类、Ⅱ类、

Ⅲ类放射源的场所和生产放射性同位素的场所,以及终结运行后产生放射性污染的射线装置实施退役,使核技术利用项目不再使用的场所或者设备的辐射剂量满足国家相关标准的要求。

3.4 其他风险

3.4.1 第三方环保服务机构弄虚作假

【风险分析】

生态环境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未按照法律、法规、强制性技术规范要求提供生态环境服务或者在有关生态环境服务活动中弄虚作假的,将承担行政责任(经济处罚)、刑事责任。

【合规建议】

生态环境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接受委托提供生态环境相关服务时,应当遵循独立、客观、公正、诚信的原则,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等规定,恪守职业道德,依法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并对有关数据和结论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四、环保合规管理体系建设

企业环保合规管理体系建设,主要包括制定合规实施方案、搭建合规组织架构、审查与评估合规风险、完善合规管理制度、组织合规风险培训、增强合规文化意识等。

4.1 制定合规实施方案

策划环保合规管理体系文件架构,梳理各环节环保合规管理的相关要素及其程序性文件,并将其转化编制成企业管理文件,包括环保合规管理方针、环保合规管理组织架构、环保合规管理规范等。

4.1.1 合规管理方针

环保合规方针是企业环保合规管理的最重要的、首要的构成要素,建立整套企业环保合规管理体系和实施企业环保合规管理都要围绕环保合规方针展开,所以确立企业环保合规方针也是建立环保合规管理体系的第一步。作为纲领性文件,环保合规方针应由合规领导机构根据企业法定程序制定。环保合规方针应与企业的整体目标、战略和价值观有机结合、融为一体,方可有助于合规体系在未来的坚持和发展。环保合规方针一般应当包括:企业实施环保合规管理的目标和原则、企业倡导的环保合规文化、企业环保合规管理部门的地位和职责、企业环保合规管理制度基本框架、企业识别和管理环保合规风险的主要程序等。

4.1.2 合规管理组织架构

企业环保合规组织架构是指企业在面对复杂多变的外部环境时,为确保自身合规运营而建立的一种组织结构。搭建合规组织架构可以帮助企业明确合规管理中的责任、权利和义务,以促进法律管理和经营管理深度融合的原则,以实现合规风险的有效防控和合规管理的持续改进。架构需要明确合规组织架构的组成部分及相应职责,建立包括合规管理委员会、合规管理负责人、合规管理牵头部门、合规管理监督部门、业务及职能部门的内在的合规管理组织体系,形成整体整理联动、协调配合的合规管理组织架构,将合规管理要求有效融入公司经营管理各个环节、全流程。

4.1.3 合规管理规范

企业合规管理规范,是规范企业全体、应被企业普遍遵守的合规管理基本规范。合规管理规范是合规方针经由合规组织明确化、具体化的结果。

4.2 完善合规管理组织架构

4.2.1 合规管理组织架构的组成部分及合规管理责任

4.2.1.1合规领导机构

合规领导机构,一般由公司股东、董事成员等公司领导班子组成,主要负责:组织领导、统筹协调企业合规管理工作;审议批准环保合规管理基本制度、体系建设方案和年度报告等;研究决定环保合规管理重大事项;推动完善合规管理体系并对其有效性进行评价;决定环保合规管理部门设置及职责。合规管理负责人可以由公司主要领导或者企业总法律顾问担任。

4.2.1.2合规管理委员会

合规管理委员会,一般由高级管理人员组成,主要负责:拟订环保合规管理体系建设方案,经合规领导机构批准后组织实施;拟订环保合规管理基本制度,批准年度计划等,组织制定环保合规管理具体制度;组织应对重大环保合规风险事件;指导监督各部门和所属单位环保合规管理工作。合规管理委员会相关事项可以由合规负责人牵头负责。

4.2.1.3合规管理牵头部门

合规管理牵头部门,是环保合规组织架构中的执行牵头部门,即合规风控部,可以配备专职合规管理人员。主要负责:组织起草环保合规管理基本制度、具体制度、年度计划和工作报告等;负责环保规章制度、环保合同、环保重大决策合规审查;组织开展环保合规风险识别、预警和应对处置,根据合规领导机构授权开展合规管理体系有效性评价;受理职责范围内的违规举报,提出分类处置意见,组织或者参与对违规行为的调查;组织或者协助业务及职能部门开展环保合规培训,推进合规管理信息化建设。

4.2.1.4业务及职能部门

业务及职能部门,是企业环保合规组织架构的基础单元,落实环保合规管理的主体责任,可以在各部门配备一名合规管理员。主要负责:建立健全本部门业务环保合规管理制度和流程,开展环保合规风险识别评估,编制环保风险清单和应对预案;定期梳理重点岗位环保合规风险,将环保合规要求纳入岗位职责;负责本部门经营管理行为的环保合规审查;及时报告环保合规风险,组织或者配合开展应对处置;组织或者配合开展违规问题调查和整改。

4.2.1.5合规管理监督部门

合规管理监督部门,主要负责:在职权范围内对环保合规要求落实情况进行监督,对违规行为进行调查,按照规定开展责任追究。

4.2.2 合规管理组织架构建设特点

1.高度灵活性:企业可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和外部环境的变化,灵活调整组织架构,以适应不断变化的市场需求和政策法规。

2.注重协调性:企业环保合规组织架构需要协调各个部门之间的合作关系,确保合规管理的有效实施。

3.强调预防性:企业环保合规组织架构不仅需要应对现有的合规风险,还需要预防潜在的合规风险,以避免因违规行为而带来的损失。

4.重视持续性:企业环保合规组织架构需要具备持续改进的能力,以不断提高合规管理的水平和效果。

4.3 审查与评估合规风险

环保合规风险审查与评估是环保合规管理体系建设过程中最重要的工作之一,一般应当由业务部门或环保风险产生部门先自行识别各自合规风险,然后由合规管理部门进行鉴定、归纳和总结。通过对环保合规风险发生的原因、来源、可能性、影响后果四个方面进行分析,并对风险进行分级、排序、评估,适当的时候可以聘请第三方机构评估和论证,最终形成环保合规风险库。环保合规风险库是合规风险审查与评估的结果,同时也是一个不断完善、修正的过程,应定期进行更新、修正。

4.3.1 全面梳理合规管理制度体系

全面梳理合规管理制度体系,包括梳理合规管理制度文件,重点为环境相关外部规定(包括但不限于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内部制度(包括但不限于基本制度、环境领域制度);制定环境合规管理指南,在明晰公司现状的情况下,结合公司实际,制定环境合规管理基本制度,以明确合规管理总体目标、机构职责、管理流程、考核监督、奖惩问责等;推进规章制度“废改立”,建立企业合规“三道防线”。

4.3.2 全面开展合规风险排查

通过风险问卷、岗位调研等方式,结合内外部环境分析、风险管控情况分析等,按照企业、部门、岗位三层级从可能性和影响程度、维度进行风险排查。

4.3.3 建立清单化管理模式,建立“三张清单”

制定风险识别清单,明确风险表现形式、产生原因、违规后果、防控要求、责任主体等;制定岗位职责清单,通过“正面”或“负面”清单等形式,明确合规责任,纳入岗位职责,划清行为边界,使合规要求落实到岗、明确到人;制定流程管控清单,全面梳理业务管理流程,认真分析重点环节可能出现的合规风险,将合规要求和管控措施嵌入关键节点。

4.4 建立合规管理制度

4.4.1 合规奖励制度

企业通过建立合规奖励机制,对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合规手册以及公司合规管理有关规定,勤勉尽职地履行职责,避免发生重大违规风险,或对减少不良影响、损失有直接贡献的工作人员,可以酌情给予表彰。对于做出重大突出贡献的,可以给予一定奖励。

4.4.2 合规惩戒制度

对违反环保合规有关规定的员工,企业可以根据企业内部相关规定予以处理。员工获取的不正当经济利益,应当退还;给企业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若涉嫌犯罪,企业应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4.4.3 合规举报调查制度

企业通过设置电子邮箱、举报箱等途径建立合规举报制度,以及时发现、惩治环保违规行为,同时应制定专门的举报管理办法,保护举报人的利益,鼓励员工在发现环保违规行为时积极举报。同时应设置配套的调查制度,以接续对举报的后续受理。

4.5 合规风险培训

企业通过组织持续有效的环保合规风险培训,将业务开展和发展中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准则、合规政策、合规意识和合规职责等要求及其精神实质,贯穿和内化在业务政策、操作程序中。按照全员合规原则,开展针对合规管理人员和其他人员的教育和培训,通过专家培训、合规考试等形式,或不定期开展环保合规典型案例的研讨会,将环保法律法规进行“外规内化”,强化全员环保合规意识,引导员工自觉践行环保合规理念。合规风险培训应根据企业需要定期举行,并留存记录。

4.6 合规宣传教育

企业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制定详细的环保合规管理手册。环保合规管理手册中建议包括:环保合规理念、环保合规管理组织与职责、环保合规行为准则、环保合规操作流程等,以便员工随时查阅。同时,企业可以组织员工签订合规承诺,明确员工应当遵守的法律法规、公司的规章制度以及业务操作规程等,以增强员工的合规意识和责任感。

五、附则

5.1 指引的效力

本指引仅针对浙江省企业生态环境合规管理作出一般性指引,供企业参考。指引中关于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的阐释多为原则性、概括性说明,企业应当结合各司法辖区关于合规制度以及经营行为是否违反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等方面的具体要求,有针对性地建设企业环保合规体系和开展合规工作。

本指引未涉及事项,法律法规、规章等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5.2 指引的解释

本指引由浙江省生态环境厅负责解释。

5.3 施行日期

本指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抄送: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各设区市生态环境局。

浙江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                     2024 年 月 11 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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