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农业农村厅 浙江农商联合银行
《关于金融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高质量发展助力农业农村现代化先行的指导意见》
各市、县(市、区)农业农村局、农商银行(农信联社):
为进一步贯彻《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做好2023年全面推进乡村振兴重点工作的意见》《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证监会 财政部 农业农村部 关于金融支持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加快建设农业强国的指导意见》(银发〔2023〕97号)、《关于金融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经营发展的意见》(银发〔2021〕133号),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浙江考察时提出的“全面推进乡村振兴,积极发展乡村特色产业,深化‘千村示范、万村整治’工程”的指示精神,切实做好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金融服务,将更多金融资源配置到农业农村发展的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强化农业农村优先发展的金融保障,助力共同富裕,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一中、二中全会精神以及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中央农村工作会议、中央金融工作会议精神,认真落实省第十五次党代会和省委农村工作会议精神,深入贯彻新发展理念,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以推动农业高质量发展为主题,完善金融服务政策支持、组织保障、产品创新和考核评价体系,加大“三农”普惠等领域金融资源倾斜力度,促进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创新发展,不断增强经营主体的经济实力、发展活力和带动能力,为我省“两个先行”奋斗目标贡献金融力量。
二、发展目标
——建档授信全覆盖。政银联动构建全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金融服务体系。全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走访全覆盖,信用体系建设持续规范,主体建档覆盖率达到100%,其中符合授信准入条件的经营主体授信覆盖率100%。
——金融服务大提升。主体融资担保模式不断创新,金融服务产品更加丰富,金融服务专业化、信息化水平显著提升,实现全省特色农业产业“一县一业”专属金融服务产品实现全覆盖。
——融资成本稳下降。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融资可得性和满意度显著提升,金融助力农业产业振兴能力显著增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授信额度和贷款覆盖面显著提升,贷款利率水平平稳下降,融资成本逐步下降。
三、主要任务
(一)开展金融助力提升行动。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联动对接,发挥本地区农商银行(农信联社)金融支持作用,推动家庭农场、合作社等经营主体高质量发展。各地农商银行(农信联社)要联合农业农村部门,紧紧围绕新发展阶段产生的金融需求,持续完善产品和服务体系,出台细化举措,引导更多金融资源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倾斜,支持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改善生产经营条件,应用先进技术,推进社企对接,提升标准化、规模化、集约化、信息化生产能力,全面助力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升发展。
(二)建立信息共建共享机制。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规范主体信息多方采集、分类分级保护管理和使用,支持在确保数据安全的前提下,建立相关信息共享机制。各农商银行(农信联社)要积极应用信息化手段,开展主体信息调查,做好基础信息、资产信息、经营信息等各类信息建档管理,建立优化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信用模型,持续丰富数据维度,创新完善主体信用服务体系。
(三)夯实涉农金融服务基础。各级农业农村部门和农商银行(农信联社)要建立有效的融资对接机制,根据《农业农村部关于实施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升行动的通知》要求,联合开展清单式走访,对于符合条件的经营主体贷款申请要“应贷尽贷”,对于国家级、省级、市级和县级示范性主体在同等条件下给予最多下浮50个BP的优惠贷款利率或手续费减免等政策。积极发展普惠金融,专列信贷规模和考核资源,持续下沉服务重心,积极发放信用贷款,持续提高农业经营主体金融服务的覆盖率和可得性,确保信贷总量支持力度稳步提升。
(四)推动信用体系建设。各农商银行(农信联社)要积极联合属地农业农村部门,充分利用各类内外部信息,强化资源整合能力,优化信用评估机制,注重第一还款来源审核,制定差异化的信贷政策,搭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统一风险评价模型,积极开展信用等级评定,推动建立符合浙江区域特色的信用评级体系,为更多经营稳健、信用良好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供免担保的信用贷款支持。
(五)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各农商银行(农信联社)要充分考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金融需求,提供涵盖支付、结算、融资和财资管理等一揽子综合金融服务方案。要单列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信贷计划,适当下放审批权限,并在内部转移定价方面给予适当倾斜。持续丰富信贷产品体系,开发专属信贷产品,合理设置贷款期限。持续优化审批流程,开辟绿色贷款通道,办贷时间一般控制在三个工作日以内。积极推广“小微E贷”等线上产品,为会员单位提供“全线上”“随借随还”的融资产品,满足不同阶段金融需求。
(六)创新融资担保方式。各农商银行(农信联社)要积极探索可用于担保的抵(质)押品范围,创新各类符合法律规定和实际需要的农(副)产品订单、保单、仓单等权利以及农用生产设备、厂房、大棚、大型农机具、农田水利设施、土地承包经营权、林权、水域使用权、活体畜禽等财产抵(质)押贷款品种。深化与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合作力度,提升政府性融资担保服务覆盖面,进一步提升贷款可得性。
(七)加强经营困难主体支持。对存在临时性经营困难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各农商银行(农信联社)要积极落实无还本续贷、延期还款、减免罚息等扶持政策,不盲目抽贷、断贷、压贷。对于信用良好、发展前景较好的经营主体,优先发放免抵押、免担保的纯信用贷款,合理降低融资门槛。用好用足普惠小微贷款支持工具和支农支小再贷款,进一步降低融资成本。
(八)提升系统风险防控能力。合理运用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技术手段,创新风险评估模式,强化贷前客户准入和信用评价、贷中授信评级和放款支用、贷后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抽查,提升经营主体全生命周期风险识别、预警、处置能力。通过大数据分析、多维度监测等手段,及时掌握可疑贷款主体、资金异常流动等风险点,有效识别管控业务风险。
四、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及各农商银行(农信联社)建立金融服务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联席工作机制,制定发展目标,明确工作职责,细化工作措施。要加强与财政、税务、人行、银保监等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争取政策支持,实现信息资源共享共用,形成金融助力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高质量发展工作合力。将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金融服务情况纳入金融机构服务乡村振兴工作考核,强化考核结果运用。
(二)开展走访服务。各农商银行(农信联社)要在农业农村部门的指导下落实辖区内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等新型经营主体名单制管理,划分责任网格,定期开展走访服务,提高走访对接效率,实现走访全覆盖,服务全覆盖。
(三)试点示范推广。各级农业农村部门、各农商银行(农信联社)要创新工作举措,积极开展金融助力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高质量发展工作试点,及时总结金融服务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典型案例和经验做法。省农业农村厅、浙江农商联合银行将按照可学习、能复制、易推广的要求,选树一批金融服务典型样本,在全省推广。
联系人及联系电话:余鸿斌,0571-86757753;周舒卿,0571-87260769。
2023年1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