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关于完善我市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用电价格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旨在降低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用电成本,提高农村生活污水处理水平,提升农村人居环境质量。
通知指出,上海市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用电执行居民生活用电价格,具体标准按照执行居民价格的非居民用户电价水平执行。不具备单独计量条件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应进行独立计量改造,改造完成后可执行居民生活用电价格。
各涉农区发展改革委、水务局,国网上海市电力公司:
为降低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用电成本,提高农村生活污水处理水平,提升农村人居环境质量,现就我市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用电价格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执行价格标准
我市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用电执行居民生活用电价格,具体标准按照执行居民价格的非居民用户电价水平执行。不具备单独计量条件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应进行独立计量改造,改造完成后可执行居民生活用电价格。
二、认定及办理程序
1.现有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
各区水务局会同区发展改革委对辖区内现有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进行全面梳理和初步审核,并将符合条件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清单上报市水务局,市水务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委进行复核后提供给市电力公司,由市电力公司一次性批量调整为居民生活用电价格。
2.新增、注销、变更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
各区水务局会同区发展改革委每半年梳理辖区内新增、注销、变更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名单,将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更新清单上报市水务局,市水务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委进行复核后提供给市电力公司。按照有关规定,新增、注销、变更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需向所在区域供电公司申请办理有关用电手续,供电公司按规定实地勘察核对后,为用户及时办理手续。
三、相关工作要求
各区水务局、发展改革委应提高认识,加强政策宣传,落实好电价支持政策,全面梳理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从严把关,做到不缺不漏,定期核对和更新清单,按照市水务局、市发展改革委工作要求及时上报材料。
供电企业应制定具体操作细则,方便用户办理,按照市水务局公布的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相关规程和规定,对照清单开展实地勘察,并对符合条件的用户按照优化营商环境有关要求及时办理相应手续,每年将申请办理情况反馈市发展改革委和市水务局。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