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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 《山东省贯彻落实〈关于推动职能部门做好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意见〉的若干措施》

2023.05.05

 经省委常委会会议、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日前山东省生态环境委员会印发《山东省贯彻落实〈关于推动职能部门做好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意见〉的若干措施》(以下简称《若干措施》)。现解读如下。
 
  一、《若干措施》的出台背景及重要意义有哪些?
 
  前期,生态环境部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等18家单位联合印发了《关于推动职能部门做好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从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明确生态环境保护具体事项牵头部门、强化生态环境保护履职尽责、实施生态环境保护专题报告制度、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落实情况督办、加强督察问责和正向激励、加强生态环境保护监督保障等七个方面作出安排部署。
 
  《意见》出台之后,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省委、省政府主要领导同志作出批示指示,要求认真抓好落实。《若干措施》起草期间,先后征求了16市政府以及省有关部门(单位)的意见建议,并与省纪委监委机关、省委组织部、省法院、省检察院等22个部门(单位)会签达成一致,经省委常委会会议、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以省生态环境委员会文件印发实施。
 
  制定出台《若干措施》,是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不断夯实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政治责任的现实需要;是推动省有关部门(单位)履行生态环境保护职责,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一岗双责”的有力举措;是推进权责明晰、协调联动、齐抓共管的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抓手。
 
  二、《若干措施》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若干措施》从坚决扛起生态环境保护政治责任、强化生态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聚力推动解决突出生态环境问题、完善部门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清单、明确生态环境保护具体事项牵头部门、主动公开部门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职责、建立生态环境保护专题报告制度、推动生态环境保护领导责任落实、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落实情况督办、强化生态环境保护责任追究、完善生态环境保护正向激励机制、关心关爱基层一线干部、建立健全生态环境保护联动机制、落实生态环境保护统一监督管理职责等十四个方面提出工作要求。
 
  三、《若干措施》从哪些方面对《意见》作了进一步细化?
 
  一是细化履职部门。为推动落实《意见》中关于“党政同责、一岗双责”的要求,《若干措施》增加了省纪委监委机关、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卫生健康委、省海洋局、省畜牧局等6个部门(单位)。同时,在明确生态环境保护具体事项牵头部门时,《若干措施》增加以“部门(单位)职责边界清单”为依据,责任更加清晰、分工更加明确。
 
  二是完善报告制度。为贯彻《意见》中职能部门每年向同级党委和政府报告工作的有关要求,《若干措施》规定,省有关部门(单位)每年4月底前向省委和省政府进行专题报告,主要包括上年度牵头负责的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四减四增”等方面内容。
 
  三是强化督办落实。为压实各级各部门生态环境保护领导责任,《若干措施》明确,省有关部门(单位)党组(党委)会议应当及时研究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主要负责同志履行第一责任人责任,分管负责同志牵头抓好落实。同时,要求各市党委和政府每季度至少一次专题研究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并适时组织开展现场督查督办。
 
  四是健全奖惩机制。为强化正向激励和监督问责,《若干措施》明确,在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政绩考核工作中加大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考核力度;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严肃、精准、科学、有效实施问责;省有关部门(单位)强化生态环境保护具体事项落实情况的督察检查;审计部门强化对各级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审计及专项审计工作。
 
  五是坚持问题导向。为有效解决各类突出生态环境问题,《若干措施》明确,省有关部门(单位)建立完善生态环境问题公众举报受理和处理机制,把解决突出生态环境问题作为民生优先领域,从严从实推动中央、省级督察发现问题以及信访件整改,持续提升人民群众的生态环境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四、《若干措施》对省有关部门(单位)履职尽责提出了哪些具体要求?
 
  一是全面落实“管发展必须管环保、管生产必须管环保、管行业必须管环保”的要求,推动形成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合力。二是及时完善省有关部门(单位)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清单。三是出台涉及生态环境保护的政策文件时,应当明确承担具体事项的相关责任部门特别是牵头部门。四是主动公开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职责。五是建立完善生态环境问题公众举报受理和处理机制。六是每年4月底前向省委和省政府报告生态环境保护具体事项落实情况。七是推动生态环境保护领导责任落实。八是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落实情况督办,并强化生态环境保护责任追究。
 
  五、《若干措施》对强化地方党委和政府生态文明建设责任作出了怎样的规定?
 
  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主要领导是本行政区域生态环境保护第一责任人。《若干措施》进一步细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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