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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金】生态环保类项目9类财政资金申请指南

2024.09.23

污染治理和节能减碳

重点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

水污染防治

土壤污染防治

大气污染防治

农村环境综合整治

水系连通及水美乡村

海洋生态保护修复

重点生态保护修复治理

......

九大类别项目资金申请Tips

请您查收!


污染治理和节能减碳专项资金

文件依据:《污染治理和节能减碳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发改环资规〔2021〕655号)

发文机构:国家发改委

支持范围与补助标准:污水垃圾处理、节能减碳、资源节约和高效利用、突出环境污染治理等四个方向。

1、污水垃圾处理

重点支持污水处理、污水资源化利用、城镇生活垃圾分类和处理、城镇医疗废物危险废物集中处理等环境基础设施项目。

污水处理、污水资源化利用、城镇生活垃圾分类和处理等项目,按东、中、西和东北地区分别不超过总投资的30%、45%、60%、60%,单个项目支持金额原则上不超过5000万元。

城镇医疗废物、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项目,按东、中、西和东北地区分别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15%、20%、25%、25%控制。

2、节能减碳方向

重点支持电力、钢铁、有色、建材、石化、化工、煤炭、焦化、纺织、造纸、印染、机械等重点行业节能减碳改造。

节能减碳项目按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15%控制。

3、资源节约与高效利用

支持各地循环经济发展、资源综合利用、水资源节约项目建设等。

资源节约和高效利用项目按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15%控制。其中,秸秆(农林剩余物)综合利用项目、海水淡化工程按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30%控制。

4、突出环境污染治理

重点支持细颗粒物和臭氧污染协同治理、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重点行业清洁生产及重大环保技术示范等。

突出环境污染治理项目,按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15%控制。

申报条件:

1、储备项目纳入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

2、符合申报范围;

3、切实履行项目审批(核准、备案)和城乡规划、用地审批、节能审查、环评批复等工作程序,计划新开工项目条件成熟,在建项目各项建设手续完备。

申报时间节点:以申报2023年专项资金计划为例,于2022年12月将投资计划草案上报国家发改委。


重点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专项资金


文件依据:《重点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管理办法》(发改地区规〔2017〕2136号)

发文机构:国家发改委

主要支持范围:城镇污水处理、城镇垃圾处理、河道(湖 库)水环境综合治理、城镇饮用水水源地治理,以及推进水环境治理的其他工程。

支持范围与补助标准:城镇污水处理、城镇垃圾处理、河道(湖 库)水环境综合治理、城镇饮用水水源地治理,以及推进水环境治理的其他工程。

东中西部地区分别不高于项目合理造价的30%、45%和60%,对于属于特殊流域的三峡库区及上游、丹江口库区及上游,执行西部地区补助比例。

1、城镇污水处理方向

重点支持城镇新建扩建污水处理工程、污水处理设施提标改造工程、中水回用工程、污泥处理工程、污水收集管网工程等;

2、城镇垃圾处理方向

重点支持城镇新建扩建生活垃圾填埋处理工程、垃圾渗滤液处理工程、垃圾收运工程(主要支持垃圾收转运站建设,转运车辆不是主要支持内容);

3、河道(湖库)水环境综合治理方向

重点支持污染底泥清理工程(总氮平均浓度在1000mg/kg以上和总磷平均浓度在420mg/kg以上)、人工湿地工程、生态护岸工程、生态隔离带、生态沟渠、生态步道等;

4、城镇饮用水水源地治理方向

重点支持保护区隔离防护设施建设、保护区环境问题整治与生态修复、保护区内风险源应急防护、湖库型水源地富营养化与水华防治等。

申报条件:

1、储备项目纳入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完成可研审批、核准或备案程序;

2、新开工项目:项目可研、规划选址、土地预审等审批(核准、备案) 程序完备合规;项目建设资金渠道已基本落实,资金到位率达到15%以上;未重复使用其他中央投资。

3、续建项目(已安排专项投资):已下达年度投资计划基本执行完毕;项目尚未完工,且仍处于合理工期内;项目建设资金累计到位金额要比年度投资计划累计下达投资额高10%以上;项目已安排补助投资尚未达到补助上限;未使用其他中央投资。

申报时间节点:省级发展改革委向国家发改委报送年度专项投资计划安排草案和项目审核意见,并附每个申请项目的投资计划申请表、项目基础信息表和项目建设进度计划表。以申报2023年专项资金计划为例,国家发改委发布《关于做好2023年重点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申报工作的通知》,各省于2023年2月将符合条件项目上报国家发改委。





水污染防治专项资金

文件依据:《水污染防治资金管理办法》(财资环〔2021〕36号)、关于印发《中央生态环境资金项目储备库入库指南(2021年)》的通知(环办科财〔2021〕22号)

发文机构:生态环境部

支持范围与补助标准:流域水污染治理;流域水生态保护修复;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地下水生态环境保护;水污染防治监管能力建设;其他需要支持的事项。

采用项目法与因素法相结合的分配方式,补助资金一般不超过总投资的60%。

 申报条件:

1、解决突出水生态环境问题为导向;

2、符合申报范围,申报入“中央生态环境资金项目储备库”;

3、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批复文件,填写项目绩效目标申报表;

4、除监管能力建设项目、重点江河湖库水生态调查等非工程类外,项目总投资要求超过3000万。

申报时间节点:全年可申报入储备库,但在每年的4月15日与9月15日集中对申报入库项目进行专家审核。



土壤污染防治专项资金

文件依据:《土壤污染防治资金管理办法》(财资环〔2021〕42号)、关于印发《中央生态环境资金项目储备库入库指南(2021年)》的通知(环办科财〔2021〕22号)

发文机构:生态环境部

支持范围与补助标准:土壤污染源头防控;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土壤污染修复治理;土壤污染状况监测、评估、调查;土壤污染防治管理改革创新;应对突发事件所需的土壤污染防治支出,及其他与土壤环境质量改善密切相关的支出。

采取因素法方式进行分配。具体因素包括:土壤污染风险防控工作任务量、修复治理任务量、管理改革创新和项目储备情况,对应权重分别为50%、20%、20%、10%。

申报条件:

1、符合申报范围,申报入“中央生态环境资金项目储备库”;

2、实施方案或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批复文件,填写项目绩效目标申报表;

3、地块调查及风险评估、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与修复方案编制项目,还需要提供:①预期成果:主要包括地块调查及风险评估项目,需明确调查的面积或土方量;空间信息调查项目应明确需调查的地块数量、空间信息采集等任务量;②其他证明材料:主要包括建设用地地块调查与风险评估项目、土壤污染风险管控与修复方案编制项目应当提供责任人已经灭失、规划用途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工业、商业、旅游、娱乐、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的证明,或者符合土壤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情形的情况说明。

4、土壤污染源头防控项目、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项目、建设用地土壤污染修复项目、农用地安全利用项目,还需提供:①预期成果:主要包括土壤污染源头防控项目,需要明确废渣或废水治理量,或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减排量,以及对周边敏感目标的生态环境保护效益;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项目、建设用地土壤污染修复项目,需要明确需风险管控或治理修复的土方量;农用地安全利用项目,需要明确安全利用面积。②其他证明材料:主要包括在产企业土壤污染预防项目,应当提供当地生态环境部门出具的现状达标排放的证明材料以及不存在重复申请国家资金的说明。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项目、修复项目应当提供责任人已经灭失、规划用途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工业、商业、旅游、娱乐、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的证明,或者符合土壤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情形的情况说明。

5、同管控土壤污染风险的“无废城市”建设项目,还应提供其他证明材料,主要包括在产企业协同管控土壤污染风险的“无废城市”建设项目,应当提供当地生态环境部门出具的现状达标排放的证明材料以及不存在重复申请国家资金的说明。废弃渣场、堆场(含尾矿库)、无主工业企业遗留场地固体废物清理处置项目,应当提供责任人已经灭失的证明,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组织实施“无废城市”建设相关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风险防治项目

申报时间节点:全年可申报入储备库,但在每年的4月15日与9月15日集中对申报入库项目进行专家审核。



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

文件依据:《大气污染防治资金管理办法》(财资环〔2021〕46号)、关于印发《中央生态环境资金项目储备库入库指南(2021年)》的通知(环办科财〔2021〕22号)

发文机构:生态环境部

支持范围与补助标准:北方地区冬季清洁取暖;  大气环境治理和管理能力建设(用于此项的经费不得超过资金总规模的5%);细颗粒物(PM2.5)与臭氧(O3)污染协同控制;党中央、国务院交办的其他有关重要事项。

采用项目法与因素法相结合的分配方式。

申报条件:

1、符合申报范围,申报入“中央生态环境资金项目储备库”;

2、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批复文件或提交可证明其已明确列入地方政府大气污染治理计划或重点工作的相关材料,填写项目绩效目标申报表;

申报时间节点:全年可申报入储备库,但在每年的4月15日与9月15日集中对申报入库项目进行专家审核。


农村环境综合整治专项资金

文件依据:《农村环境整治资金管理办法》(财资环〔2021〕43号)、关于印发《中央生态环境资金项目储备库入库指南(2021年)》的通知(环办科财〔2021〕22号)

发文机构:生态环境部

支持范围与补助标准:农村生活垃圾治理;农村生活污水、黑臭水体治理;农村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和水源涵养;其他需要支持的事项。

采取因素法和项目法两种方式:①农村黑臭水体治理的整治资金采取项目法分配;②对因素法分配的整治资金,以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统称各省)整治村庄任务数量和黑臭水体整治工作量为因素分配,权重分别为90%、10%。

申报条件:

1、以解决当地农村生态环境突出问题为导向;

2、符合申报范围,申报入“中央生态环境资金项目储备库”;

3、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批复文件,填写项目绩效目标申报表;

4、原则上总投资额低于2000万或整治行政村少于10个的项目不予入库;

5、运行维护证明材料(需要说明运维主体)。

申报时间节点:全年可申报入储备库,但在每年的4月15日与9月15日集中对申报入库项目进行专家审核。


水系连通及水美乡村专项资金

文件依据:《水利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22年水系连通及水美乡村建设试点的通知》办规计〔2021〕260号、《水利部财政部关于开展水系连通及农村水系综合整治试点工作的通知》(水规计〔2019〕277号)要求

发文机构:水利部

支持范围与补助标准:城市规划区以外的农村地区流域面积3000平方公里以下中小河流和农村湖塘。主要措施包括:水系连通、河道清障、清淤疏浚、岸坡整治、水源涵养与水土保持、河湖管护等。

需要申报为试点县。中央财政水利发展资金采取先建后补、奖补结合的方式对试点县予以适当支持,试点县的具体投资规模由省级根据水利发展资金中央补助规模和地方财力统筹研究确定。

每批试点县实施期限为两年,第一年安排部分中央资金,第二年根据试点县实施方案中明确的年度建设任务,由省级水利、财政部门组织开展评估,对年度评估合格的试点县,中央财政安排剩余奖补资金;不合格的试点县不再安排奖补资金。

申报条件:

1、申报为试点县,县级政府高度重视,治理积极性高,人民群众治理意愿强烈,地方建设资金能落实;

2、沿河村庄人口较多、河道淤积堵塞严重、水生态环境问题突出,集中连片规划治理,对改善农村水生态环境作用显著;

3、前期工作基础好,技术可行,不存在区域矛盾、征占拆迁等重大制约因素;

4、农村河湖管护机制完善;

5、部门协同推进,相关治理规划衔接匹配,对已完成或拟同步推进污水集中处理、面源污染与排污口整治等工作的优先考虑;

6、能够多渠道整合资金,吸引社会资金投入、金融资本的优先考虑。

申报时间节点:以申报广西2023-2024年试点县为例,水利厅于2022年9月开展试点县遴选现场答辩评审会。


海洋生态保护修复专项资金

文件依据:财政部关于印发《海洋生态保护修复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资环〔2020〕24号)

发文机构:自然资源部

支持范围与补助标准:

1、生态保护。对海岸带、红树林和海域海岛等生态系统较为脆弱或生态系统质量优良的自然资源实施保护。

2、修复治理。对红树林、海岸线、海岸带、海域、海岛等进行修复治理,提升海岛海域岸线的生态功能。

3、能力建设。支持海域、海岛监视监管能力建设,海洋生态监测监管能力建设,开展海洋防灾减灾,海洋观测调查等。

4、生态补偿。支持鼓励跨区域开展海洋生态保护修复和生态补偿。

保护修复资金采用因素法分配。财政部会同自然资源部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结合各省海洋生态保护修复形势、财力状况等,选取确定分配因素。

支持“蓝色海湾”整治行动、海岸带保护修复工程资金的分配因素,主要包括红树林和海岸带保护修复任务量、自然情况、保护修复工作成效和项目储备情况,具体分配权重为50%、20%、20%、10%。


重点生态保护修复治理专项资金

文件依据:《重点生态保护修复治理资金管理办法》(财资环〔2021〕100号)

发文机构:自然资源部

支持范围与补助标准:

1、开展山水林田湖草沙冰一体化保护和修复工程;

2、开展历史遗留废弃工矿土地整治。

采用项目法和因素法相结合方式。

用于山水林田湖草沙冰一体化保护和修复工程的奖补资金采取项目法分配,工程总投资10亿-20亿元的项目奖补5亿元;工程总投资20亿-50亿元的项目奖补10亿元;工程总投资50亿元以上的项目奖补20亿元。

用于历史遗留废弃工矿土地整治的奖补资金采取项目法或因素法分配。采取项目法分配的,工程总投资5亿元以上的项目奖补3亿元。采取因素法分配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奖补资金根据各省历史遗留废弃工矿土地损毁面积等因素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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